四、结语

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康氏贿赂高燮曾的直接依据(且不说行贿受贿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除了局内人知晓外,一般很难留下授人以柄的证据),但高氏荐康似乎并非游离于康梁政治贿赂策略之外一个孤立的历史事实。在找到新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之前,这个谜点尚无法最终解开。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戊戌维新前后康、梁政治贿赂策略与活动做一番检视和思考。

金钱贿赂在任何社会的政治生活中都是一种受到谴责的腐败行为。将其与具有进步意义的戊戌维新运动相联系,似乎显得很不相宜。然而,事实是无法抹去的。我们只能历史地去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并予以评价。首先,必须承认,康、梁政治贿赂策略是在清季政治腐败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变法图强的政治理想而被迫采取的。

光绪十四年(1888年)至二十一年(1895年)间,康有为的变法思想日渐成熟。他千方百计联络当朝权贵,数次上书朝廷,希望当政者赏识自己的才华,并采纳、实施自己的变法主张。然而廷臣守旧,言路阻塞的现实,使他的种种努力频遭失败。当时“君臣远隔,自内而公卿台谏,外而督抚数百十人外不能递折,其庶员虽许堂官代递,士民许由察院代递,而承平无事,大臣亦稀谏书,故雍蔽成风。庶僚、士民既不上书,堂官、察院亦不肯代递”。[33]为了打破僵局,实现变法图强的志愿,维新派不得不与黑暗的现实周旋,做出了用贿赂手段打通言路的选择。依据清朝定制,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为朝廷耳目,专司风纪之职。“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条奏,直言无隐。”[34]科道官员虽官阶低微,却同王公大臣、督抚将军一样,有权随时条陈具事,是京官中比较特殊的阶层。但清朝中叶以后政治腐败,金钱已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角落与层面。官场中的钱权交易,金钱贿赂屡见不鲜。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专司风纪之职的科道官员也不能独善其身。“言官有为人言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35],渐渐出现了一批以权谋私的“都老爷”。康、梁政治贿赂策略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确立的。显然,康有为以金钱操纵言官来打开局面推动改革形势发展,是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站在当时人的立场上用儒家的政治道德和信条对其进行谴责是不全面的,因为康、梁这一策略的实施确实推动了改革形势的发展,其客观效果不容忽视。

当然,作为一种特殊手段,政治贿赂在变法过程中也有消极影响。康、梁以金钱操纵言官的情形,引起了以“崇德贬术”相标榜的京城士大夫阶层的鄙视。政变发生后,守旧派直接以“结党私营、莠言乱政”的罪名搜捕康有为,说明他们早已抓住了康氏的把柄。因此,在分析戊戌维新失败原因时,康有为的金钱政治恐怕也是难脱干系的。

原载《学术交流》1998年第1期,因篇幅所限,编辑曾做大段删节,此次为全文。

[1] 《军机大臣奏为给事中高燮曾奏请密与德国订约不必牵连教案等折及谕旨原折片恭呈慈览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5732/059。

[2] 《给事中高燮曾奏为保荐康有为以游历为名加入弭兵会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片,档号03/5617/051。

[3] 该函云:“康先生并无赏五品卿衔之说,弭兵会亦已罢论。惟高位者,颇能为所歆动耳。”见《张元济致汪康年》(29),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2册,1723页。

[4] 转引自黄明同、吴熙钊主编:《康有为早期遗稿述评》,263页。

[5]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戊戌变法》丛刊第1册,250页。

[6] 梁启超:《杨锐传》,《饮冰室文集》卷4,《戊戌变法》丛刊第4册,64页。

[7] 《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丛刊第4册,137~138页。

[8] 参见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62页。

[9] 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6册,3068页。

[10] 汤志钧:《乘桴新获——从戊戌到辛亥》,67页。

[11] 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戊戌变法》丛刊第2册,194页。

[12] 《张元济致汪康年》(29),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2册,1723页。

[13] 1897年底杨锐致汪的一通函札云:“敌氛日恶,大局将溃,奈何!奈何!长素条陈,透切时弊,昨因高理臣给谏奏请派其出洋入万国弭兵会,亦近事之差强人意者。”信中“长素条陈”当指康氏《第五书》。杨锐称其“透切时弊”,反映出他对康氏政见的认同。该信表明杨锐与高氏荐康之内幕确有瓜葛。见《杨锐致汪康年》(7),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3册,2408页。

[14] 《兵部掌印给事中高燮曾折》,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466页。

[15] 沃丘仲子:《近代名人小传》,影印本,卷中,17页。

[16] 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169页。

[17] 梁启超:《与康有为等书》,《觉迷要录》卷4,《戊戌变法》丛刊第2册,546~547、545页。

[18] 据戊戌政变后康有为族兄康有仪在《致节公(梁鼎芬)先生函》中言,有为戊戌年从事政治贿赂的钱财,一部分为其在广西“为官商之经纪”,“获得抽丰万余金”,一部分则从康有仪等亲友处筹借而来。《致节公先生函》见于孔祥吉:《关于康有为变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史料——康有仪〈致节公先生函〉疏证》一文,该文收入李时岳、方志钦主编:《戊戌维新运动研究论文集》(广东康梁研究会印行,1988)。此外,梁鼎芬所撰《康有为事实》中亦言,康氏戊戌年春进用之初,一些外官富商也曾对康有过资助。见汤志钧:《乘桴新获——从戊戌到辛亥》,66~68页。

[19] 李符曾(应为杨锐)致张之洞函,转引自孔祥吉:《百日维新密札考释》,见《戊戌维新运动新探》,80页。

[20] 参见孔祥吉:《康有为戊戌年变法奏议考订》,胡绳武主编:《戊戌维新运动史论集》,307~394页。

[21] 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丛刊第1册,336页。

[22] 胡思敬:《戊戌履霜录》,《戊戌变法》丛刊第4册,88页。

[23] 梁启超:《杨深秀传》,《饮冰室文集》卷4,《戊戌变法》丛刊第4册,60页。

[24] 参见孔祥吉:《康有为戊戌年变法奏议考订》,胡绳武主编:《戊戌维新运动史论集》,326页。

[25] 文悌:《严参康有为折稿》,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戊戌变法》丛刊第2册,486页。

[26] 参见孔祥吉:《康有为戊戌年变法奏议考订》,胡绳武主编:《戊戌维新运动史论集》,334页。

[27] 汤志钧:《乘桴新获——从戊戌到辛亥》,67页。

[28] 王庆保、曹景郕:《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丛刊第1册,492页。

[29] 见李时岳、方志钦主编:《戊戌维新运动研究论文集》,339页。

[30] 汤志钧:《乘桴新获——从戊戌到辛亥》,67页。

[31] 曾毓隽:《宦海沉浮录》,《近代史资料》总68期,20~21页。

[32] 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言,“康于召见后,……因大费周折,不敢再见矣。而手谕不时下颁,说帖时有进呈,南海张侍郎(荫桓)曾代传递两三次,皆纸笔所不能达者。八月事变后,传递之太监二名,守宫门之太监三名,皆杖杀之。张侍郎之得罪,此其一端”。见《戊戌变法》丛刊第1册,第335页。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中外日报》云:“日前有内侍刘某等五名,经皇太后查出,该内侍等,有与康有为营私妄为情事,立将该内侍等拿办”。见《戊戌变法》丛刊第3册,46页。

[33]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戊戌变法》丛刊第1册,308页。

[34] 延煦等纂:《钦定台规》卷2,《训典》,光绪刊本。

[35] 蒋良骐:《东华录》,2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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